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制度,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政策。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