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