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