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老年人可以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以地养老、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