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