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