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护理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