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通过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保障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

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