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或者采取临时保护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报警,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