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老年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