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第十四条有效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