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享有的居住等相关权益;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的,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需求。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老年人要求归还的,应当及时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