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第十二条有效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