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三)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