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燃气器具必须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