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

(四)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