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特种设备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