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