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