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出具虚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三)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