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