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