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