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组织开展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