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五条有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得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