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