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