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二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