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