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