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