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