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