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