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连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