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