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