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