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开展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