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