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