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