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