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