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和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施工、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