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得擅自在国界河流内采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符合河道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内容。河道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