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