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