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