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摊派的,或者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