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