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联合各方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